(2015)龙执字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黄明辉与吴晓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东,黄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883号申请执行人吴晓东。被执行人黄明辉。申请执行人吴晓东与被执行人黄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23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诉讼阶段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诉讼保全申请以(2014)龙民一初字第2396-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在本院账户内的执行案款224597元。现因案件执行需要,应解除对上述执行案款的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明辉在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账户内的执行案款224597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燕飞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林明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