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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申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石文亮与太原市银建房屋开发公司因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石文亮,太原银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申字第10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文亮,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太原银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石文亮与被申请人太原市银建房屋开发公司因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并民终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再审请求:1、要求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并民终字第1703号第三条;2、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佰安居2910号收取一万元定金预定的10.86平米房屋的给付义务;3、依法改判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履行赔偿义务,13.65平米迟延177月未能使用,补偿申请人36240.75元;4、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部分: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楚,漏审漏判2008年9月10日预交定金一万元在佰安居2910号扩大10.86千米面积,由被申请人履行给付义务的审理判决。我户是1998年并州东街的被拆迁户,按照拆迁人银建房屋开发公司的要约履行了全额交差价款,确定了二年后给付被拆迁户53.95平米房屋的约定。2008年9月10日,被申请人预分配佰安居2910号64.81平米给我户,并于当天预交定金一万元,将98年交全款确定的53.95平米又扩大了预定的10.86千米,符合该房64.81千米面积。由于该房对己确定的53.95平米不符合约定条款,得到二审正确判决。在此案一审中申请人补交300元增加诉讼请求,预分配的住房佰安居2910号套内建筑面积如果不能增加到64.81平米,依照定金罚则,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贰万元,重新按拆迁协议安置我户,而被申请人提出是我户反悔违约的主张。对此二审补充诉状第8行改变为:②要求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使2910号房屋符合合同条款依约安置我户。二审按照98年原拆迁安置协议正确判决了此案。但未判决2910号房已交定金7年而未能在2910号扩大房屋10.86平米面积部分,现在我户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佰安居2910号扩大部分10.86平米房屋的给付义务,否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应双倍返还定金,及一万元的7年利息774*7=5418元。(2008年9月五年以上债务利息为每年百分之7.74)。共计25418元。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于被申请人2000年8月就应该交付的附属面积13.65平米,迟延177月仍未交付给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逾期交付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期间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租金标准确定。”太原市公布的租房价是21元/平米/月,而我的诉求是参照我市2001年过渡费的价格。本着我户同房同价原则,提出诉求15元/平米/月补偿,远低于太原市公布的21元/平米/月租房价,二审判决书9元/平米/月的违约赔偿,远低于我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规定,要求改判判决书第三条为补偿申请人13.65平米延迟使用177月的损失36240.75元(判决书5月16日给付终止日)。再审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一、二审一致。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产权调换协议书》及被申请人发放的《并州东街拆迁计划补偿安置方案》均是双方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双方均应按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协议约定,二审法院将一审法院认定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不小于64.81平方米,改判为安置标准套内建筑面积不小于53.92平方米的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定被上诉人酬情赔偿上诉人20000元附属面积迟延交付损失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申请人要求提出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石文亮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邱国义代理审判员  苏星君代理审判员  成 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穆五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