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吴法民一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宁上锦与蒲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上锦,蒲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吴法民一初字第290号原告:宁上锦,男,汉族,吴川市人,住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0314。委托代理人:辛宗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吴川市。被告:蒲建,男,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住重庆市云阳县,公民身份号码×××5014。本院在审理原告宁上锦诉被告蒲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上锦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受理后,原告申请撤诉,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上锦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0元(原告已预交4900元),由原告宁上锦负担。审 判 长 张振明代理审判员 吴观明人民陪审员 孙 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彦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