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青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青民初字第132号原告邱某某,女,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曹某某,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请求撤回起诉,这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志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中阔(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