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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14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众事达汽贸有限公司,丁常荣,王媛媛,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陈焱红,何风,周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1437-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向华。被执行人:长丰县众事达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娟。被执行人:丁常荣。被执行人:王媛媛。被执行人: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杨娥。被执行人:陈焱红。被执行人:何风。被执行人:周金杰。申请执行人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丰县众事达汽贸有限公司、丁常荣、王媛媛、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陈焱红、何风、周金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2日作出的(2015)长民二初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以上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长丰县众事达汽贸有限公司、丁常荣、王媛媛、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陈焱红、何风、周金杰在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谈龙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