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感中立民上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湖北三江航天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潍坊三农牧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潍坊三农牧业有限公司,湖北三江航天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立民上字第000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三农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望留镇。法定代表人肖永青,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三江航天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航天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朱加云,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潍坊三农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三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三江航天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江航天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13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本案双方所签的合同名为承揽合同,实为建设工程合同。本案生产线的土建部分及六大主要组成系统,均是由三江航天公司在潍坊三农公司现场制作安装完成,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为潍坊三农公司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2、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明确注明,该建设项目的地点为山东省潍坊市,即双方对合同履行地作出了明确约定。综上,本案双方签订的是生产线工程建设合同,依法应根据被告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原则确定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2013年9月5日,潍坊三农公司与三江航天公司签订了《饲料生产线成套项目承揽合同》,甲方潍坊三农公司为定作方,乙方三江航天公司为承揽方。该合同约定,承揽项目内容为:主车间内成套饲料加工设备采购、制造以及安装;主车间钢结构设计、制作及安装。第五条双方责任与义务约定,甲方在乙方进场安装前,按乙方提供的地坑功能图及载荷分布图完成地坑土建设计、施工。乙方严格按工艺图、安装图、设备清单进行设备采购、设备制造、设备安装与调试,并按期保证质量完成安装任务。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符合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故本案属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注明项目地点在山东省潍坊市,但该约定并非是对合同履行地的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三江航天公司作为履行义务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潍坊三农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杰审判员 陈萍审判员 龚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