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冷民初字第23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桂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2353号原告桂某某,男,1975年3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桂海林,男,1966年5月5日出生,系原告桂某某之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周某某,女,1982年1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某某以考虑欠妥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桂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邓国华人民陪审员  宋光远人民陪审员  阳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雄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