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执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姚贵民与谭寿元、谭周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贵民,谭寿元,谭周舟,梁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623号申请执行人姚贵民,女,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谭寿元,男,194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谭周舟(谭寿元之女),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梁源(谭周舟之夫),198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申请执行人姚贵民与被执行人谭寿元、谭周舟、梁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涟民二初字第59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1、由被执行人谭寿元、谭周舟、梁源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127098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15%的四倍计算,从2014年3月19日起至2014年9月25日止),合计1127098元。本案申请执行前,本院已划拨被执行人梁源129000元,被执行人谭寿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70000元。后段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15%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负担本案受理费14962元,减半收取74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81元;3、负担申请执行费125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谭寿元、谭周舟、梁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姚贵民与被执行人谭寿元、谭周舟、梁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严楚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映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