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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商终字第2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瑞安市丰日胶辊有限公司与温州市瓯海南堡纸盒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市瓯海南堡纸盒机械有限公司,瑞安市丰日胶辊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23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瓯海南堡纸盒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闻品华。上诉人(原审原告):瑞安市丰日胶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丰钱。上诉人温州市瓯海南堡纸盒机械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瑞安市丰日胶辊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15)温瑞商初字第3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9月22日,本院委托瑞安市人民法院向上诉人温州市瓯海南堡纸盒机械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之后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800元,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为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为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作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温州市瓯海南堡纸盒机械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市瓯海南堡纸盒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瑞安市人民法院(2015)温瑞商初字第306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易景寿审 判 员  叶雅丽代理审判员  黄丽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翰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