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席世喜诉席兆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世喜,席兆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448号原告席世喜。委托代理人苟少伟,系原告表侄。一般代理。被告席兆峰。委托代理人路正东,甘肃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席世喜诉被告席兆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席世喜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世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席世喜负担。审判员 张满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远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