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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席世喜诉席兆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世喜,席兆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448号原告席世喜。委托代理人苟少伟,系原告表侄。一般代理。被告席兆峰。委托代理人路正东,甘肃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席世喜诉被告席兆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席世喜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世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席世喜负担。审判员  张满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远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