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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义民初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义民初字第00472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裴某,居民。本院在审理王某诉被告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大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