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49号原告:陈某,女,1979年5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魏素兰,退休职工。被告:金某,男,1976年1月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史太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