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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49号原告:陈某,女,1979年5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魏素兰,退休职工。被告:金某,男,1976年1月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史太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