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执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陈爱云与桂林荔浦佳美木制品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云,桂林荔浦佳美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430号申请执行人:陈爱云,被执行人:桂林荔浦佳美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荔城镇二七〇工业区本院在执行陈爱云申请执行桂林荔浦佳美木制品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2015)荔诉前调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8)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荔诉前调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琳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