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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龙法执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伍金堂与杨昆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金堂,杨昆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执字第849号申请执行人:伍金堂,男,(身份证号码:×××1357),汉族,住龙门县。被执行人:杨昆锋,男,(身份证号码:×××1631),汉族,住龙门县。申请执行人伍金堂与被执行人杨昆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龙法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杨昆锋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借款29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伍金堂。但被执行人杨昆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询房管、国土、金融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昆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惠龙法执字第8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旭华审判员  林永明审判员  钟素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思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