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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045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赵静涵与西安电力专修学院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静涵,西安电力专修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458-3号申请执行人赵静涵。被执行人西安电力专修学院。法定代表人陈金炆,该学院院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09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电力专修学院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电力专修学院在金融机构无存款,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安执字第004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