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盖民东初字第3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杨某甲诉迟某某、杨某乙、杨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迟某某,杨某乙,杨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盖民东初字第3339号原告杨某甲,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公务员。被告迟某某,女,194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被告杨某乙,女,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沈阳市人,个体。被告杨某丙,女,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公务员。原告杨某甲诉被告迟某某、杨某乙、杨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迟某某系母子关系,与被告杨某乙、杨某丙系兄妹关系,父亲于2012年8月11日去世,留有一处房产,座落在盖州市西城办事处站前社区轧钢东里,现原告要求继承这处房产,故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迟某某辩称,我放弃对我丈夫杨某丁的财产继承,并将我个人所有该房屋一半产权赠与我儿子杨某甲。被告杨某乙辩称,我放弃对父亲杨某丁房屋遗产继承。被告杨某丙辩称,我放弃对父亲杨某丁房屋遗产继承。经审理查明,原告原告杨某甲与被告迟某某系母子关系,与被告杨某乙、杨某丙系兄妹关系。原告杨某甲父亲杨某丁于2012年8月11日去世,与原告母亲留有一处房屋,座落在盖州市西城办事处站前社区轧钢东里,其房权证为盖字第6000*****号,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继承其父房屋产权,被告迟某某表示放弃对丈夫房屋遗产的继承,并于2015年8月5日书写《赠与协议》一份,其内容为愿将自己拥有该房屋产权的一半赠与原告,原告同意接受,被告杨某乙、杨某丙均表示放弃对已故父亲杨某丁房屋遗产的继承。上述事实,有房屋产权证明、杨某丁死亡证明、房屋产权证为凭,并经法庭合法询问以及当庭质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父亲留有合法遗产,受法律保护。现原告主张继承其父遗产房屋一处,且三被告均表示放弃继承,故尊重三被告人的意见,对被告迟某某愿将自己拥有该房屋的一半产权赠与儿子杨某甲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座落在盖州市西城办事处站前社区轧钢东里、产权登记在杨某丁名下、房权证盖字第6000*****号房屋,归原告杨某甲所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门 磊代理审判员 顾 郁人民陪审员 李彩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