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亳民一终字第0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魏庆荣、郑玉彬等与安徽康达制动器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涡阳县西阳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庆荣,郑玉彬,魏庆红,郑金祥,魏庆玉,郑金山,郑金华,安徽康达制动器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涡阳县西阳镇人民政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11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庆荣,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玉彬,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庆红,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金祥,男,195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庆玉,男,195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金山,男,194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金华,男,1946年5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共同委托代理人:褚汉华,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康达制动器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徐峰。委托代理人:桑宾,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涡阳县西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法定代表人:栗克,该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徐瑞,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魏庆荣、郑玉彬、魏庆红、郑金祥、魏庆玉、郑金山、郑金华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康达制动器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被上诉人涡阳县西阳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4)涡民一初字第00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魏庆荣及魏庆荣、郑玉彬、魏庆红、郑金祥、魏庆玉、郑金山、郑金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褚汉华,被上诉人安徽康达制动器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委托代理人桑宾,被上诉人涡阳县西阳镇人民政府的委托理人徐瑞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院(2014)涡民一初字第0046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雷 晨审判员 万学林审判员 许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