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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苏东坡、苏伟聪、李志杰、林志颖、郑光兴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782号被执行人苏东坡,男,199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苏伟聪,男,199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李志杰,男,199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林志颖,男,1993年1月4日出生,汉族,永春县人,农民,住福建省永春县。被执行人郑光兴,男,198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苏东坡、苏伟聪、李志杰、林志颖、郑光兴罚金纠纷(2015)安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苏东坡应缴交罚金人民币24000元,被执行人苏伟聪应缴交罚金人民币24000元,被执行人李志杰应缴交罚金人民币24000元,被执行人林志颖应缴交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执行人郑光兴应缴交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及被执行人苏东坡、苏伟聪、李志杰、林志颖、郑光兴应缴交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0万元,被执行人苏东坡、苏伟聪、李志杰应缴交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万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苏东坡、苏伟聪、李志杰、林志颖、郑光兴已被列为失信当事人,且暂查无被执行人苏东坡、苏伟聪、李志杰、林志颖、郑光兴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苏东坡、苏伟聪、李志杰、林志颖、郑光兴仍在监狱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中涉及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李敬平代理审判员  陈汉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