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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执裁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和田万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和田万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执裁字第157-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苏中北路41号。法定代表人将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字街1号。法定代表人任保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和田万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晋中市迎宾西街和田大厦东楼六层。法定代表人任保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和田万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晋中中法商初字第61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被执行人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和田万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迎宾西街北侧、和田大厦西侧的和田大厦二期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许可证号为建字第晋开2015-06号。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买卖转移变更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辛变花审判员  秦卫平审判员  王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