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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法执字第8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梁海山与刘巴塔民间借贷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海山,刘巴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奈法执字第810-2号申请执行人梁海山,男,46岁,蒙古族,教师。被执行人刘巴塔,男,53岁,蒙古族,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奈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职工刘巴塔在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奈曼旗管理部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款27000.00元扣划至奈曼旗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划后继续冻结该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一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雅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