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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勉民初字第0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 李某福离婚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勉民初字第01170号原告:李某,女,生于1988年7月20日,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福,男,生于1981年5月7日,汉族,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初关系尚可,自原告父亲再婚后,被告对自己及家人态度发生变化,经常辱骂原告。原、被告虽婚姻基础较好,但因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对原告及女儿漠不关心,对原告家人不闻不问,且经常诀骂、殴打女儿,夫妻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已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2015年8月,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后,原告带女儿回到略阳生活至今。现请求依法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李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3、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谈婚时间长,婚姻基础好。婚后被告对原告细心照顾,相敬如宾,没有任何过激行为,双方感情较好。生活中虽发生过争吵,但多是因为教育孩子而引起,并未影响到夫妻感情。2015年8月,双方发生争吵后,原告坚持带着女儿从甘肃省白银市回到略阳,被告虽不同意,但还是给原告10000元并将他们送到白银市车站。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4月相识谈婚,2008年7月25日在勉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男到女家),并于2009年4月27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甲。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后一起到甘肃省白银市经商,其间曾因教育孩子等家庭琐事发生过纠纷。2015年8月,原、被告再次发生争吵后,原告带着女儿从甘肃省白银市回到陕西省汉中市的略阳县生活至今。2015年9月17日,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被告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证据确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谈婚时间长,婚姻基础好,婚后为搞好家庭经济建设,双方一起到外地经商,并生育一女,已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在教育孩子等问题上发生过争吵,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请离婚,在被告不同意离婚时,有责任提供证据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李某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以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被告多关心、照顾原告及其家人,原、被告双方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福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发票提交本院。审判员  王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