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酉法民初字第0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吴燕与陈维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燕,陈维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1867号原告吴燕,女,1978年9月9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黔江区人。委托代理人彭超,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维林,男,1971年10月29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吴燕诉被告陈维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燕以继续搜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吴燕负担,余款2600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周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