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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酉法民初字第0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吴燕与陈维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燕,陈维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1867号原告吴燕,女,1978年9月9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黔江区人。委托代理人彭超,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维林,男,1971年10月29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吴燕诉被告陈维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燕以继续搜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吴燕负担,余款2600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周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