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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横商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葛洁洁与戴建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洁洁,戴建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1113号原告:葛洁洁。委托代理人:吴阳燕。被告:戴建丰。原告葛洁洁与被告戴建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7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中利息的计算标准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戴建丰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3年7月27日向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3年8月27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不还,每天支付违约金1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葛洁洁多次催讨,被告戴建丰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建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葛洁洁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7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被告戴建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嘉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周巧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