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非诉行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城市管理局与被执行人丹阳市云阳镇阿忠土菜馆环境资源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非诉行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城市管理局。地址:丹阳市北环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文军,局长。被执行人丹阳市云阳镇阿忠土菜馆。地址:丹阳市云阳镇华南新村**幢*室。经营者:邹立忠。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城市管理局与被执行人丹阳市云阳镇阿忠土菜馆环境资源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2015)丹非诉行审字第0004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征收2014年7月至2014年9月的垃圾处理费9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丹阳市云阳镇阿忠土菜馆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被执行人丹阳市云阳镇阿忠土菜馆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因被执行人丹阳市云阳镇阿忠土菜馆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丹阳市云阳镇阿忠土菜馆及丹阳市云阳镇阿忠土菜馆的经营者邹立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丹非诉行审字第0004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义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戴志忠审判员 戎光庆审判员 徐 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