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4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重庆宏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钟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4418号原告重庆宏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黄门村6社88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8865-5。法定代表人张家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建平,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丽,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极,男,生于1968年4月15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原告重庆宏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宏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钟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宏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宏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钟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87元,减半收取2293.5元,由原告重庆宏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凡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