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38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容厦广告公司与程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3893号原告陕西容厦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容厦广告公司),住所:渭南市高新区东风大街西段50号。法定代表人高利娟,经理。被告程敏,女,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西一路南段9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容厦广告公司与被告程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容厦广告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容厦广告公司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容厦广告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7元,减半收取348.5元,由原告容厦广告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