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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38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容厦广告公司与程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3893号原告陕西容厦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容厦广告公司),住所:渭南市高新区东风大街西段50号。法定代表人高利娟,经理。被告程敏,女,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西一路南段9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容厦广告公司与被告程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容厦广告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容厦广告公司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容厦广告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7元,减半收取348.5元,由原告容厦广告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