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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班如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如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刑初字第36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班如伟。2015年4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现押临沭县看守所。辩护人姜海清,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刑刑诉(2015)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班如伟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兴路、尹悦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班如伟及其辩护人姜海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夏季以来,被告人班如伟与赵南、张启胜、张鹏、邹兵(均已判刑)等人交叉结伙,先后在临沂市临沭县、莒南县、河东区、罗庄区等地盗窃作案,其中被告人班如伟参与盗窃26起,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146100元及美元100元。分述如下:1、2013年1月1日,被告人班如伟伙同赵南、张启胜、张鹏来到河东区汤头办事处李五湖村小区韩某梅家中,盗窃女士手表一块、珍珠项链一串、银手镯一对、白金戒指一枚、一条银链子和白金项链等物品,涉案价值6000元。2、2012年10月12日,被告人班如伟伙同赵南、张启胜、张鹏来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朝阳办事处朝阳小区解某锦家中,盗窃42寸长虹液晶电视机一台、14寸神舟笔记本电脑一台,涉案价值7000元。3、2012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班如伟伙同赵南、张启胜、张鹏来到罗庄区盛庄镇吴白庄小区金某发家中,盗窃硬币和纸币六塑料罐、袁大头两个,涉案价值3000元。4、2013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班如伟伙同赵南、张启胜、张鹏来到临沭县阳光居小区刘某家中,盗窃卡西欧照相机一部、香烟三条、袁大头3个、纪念币一宗、现金500元,涉案价值3680元。5、2012年12月19日,被告人班如伟伙同赵南、张启胜、张鹏来到临沭县锦绣家园李某道家中,盗窃联想牌悦S5台式电脑一台,涉案价值2700元。6、2012年12月19日,被告人班如伟伙同赵南、张启胜、张鹏来到临沭县锦绣家园林某丽家中,盗窃联想牌笔记本和台式电脑各一台、羽绒服一件、银项链一条、岫玉手镯两副、银耳坠两幅,涉案价值8400元。案发后,被盗联想牌笔记本电脑被追回并发还林某丽。7、2013年2月12日,被告人班如伟伙同赵南、张启胜、张鹏来到临沭县玉华亭小区解某玲家中,盗窃雷达机械表一块、铂金戒指一枚、现金80元、无品牌表一块,涉案价值1.2万元。8、2012年12月25日,被告人班如伟伙同赵南、张启胜、张鹏来到临沭县蛟龙镇金龙寓小区胡某范家中,盗窃华硕牌组装台式电脑一台、一对金耳环、一枚白金戒指,涉案价值5100元。9、2012年12月6日,被告人班如伟伙同赵南、张鹏等人来到莒南县板泉镇卞家涝坡村小区卞某权家中,盗窃联想牌台式电脑一台,涉案价值人民币3500元。10、2012年12月6日,被告人班如伟伙同赵南、张鹏等人来到莒南县板泉镇卞家涝坡村小区卞某章家中,盗窃创维牌32吋液晶电视机一台、金戒指一枚、耳环一副、贵人道酒三瓶、泸州老窖酒两瓶,涉案价值人民币5000元。11、2013年1月24日,被告人班如伟伙同赵南、张启胜、张鹏来到莒南县板泉镇阳光社区石某玲家中,盗窃创维牌42寸液晶电视机、黄金戒指、白金项链、一些老版人民币,涉案价值6500元。12、2013年1月5日,被告人班如伟伙同赵南、张启胜、张鹏来到莒南县锦绣华庭小区张某范家中,盗窃现金5000元,白金戒指、耳钉、项链各一件、联想牌G450笔记本电脑一台,涉案价值9000元。13、2013年1月5日,被告人班如伟伙同赵南、张启胜、张鹏来到莒南县锦绣华庭小区张某彩家中,盗窃现金6000元、金戒指、金耳坠,涉案价值8000元。14、2012年12月18日,被告人班如伟伙同赵南、张启胜、张鹏来到河东区九曲镇瑞祥小区高某艳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800元、100美元、银条两块、玉手镯一个、玉观音一块、玛瑙手镯一个,涉案价值3640元及100美金。15、2012年12月18日,被告人班如伟伙同赵南、张启胜、张鹏来到河东区九曲镇瑞祥小区马某霞家中,盗窃现金500元、索尼牌数码相机一台、奥利尼手表一块,涉案价值2580元。16、2013年4月22日,被告人班如伟伙同赵南、张启胜、张鹏来到河东区九曲办事处褚庄小区西区张某忠家盗窃现金10700元、佳能数码相机一部、纪念币一宗、钻戒一枚、银首饰一宗、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手表一块,涉案价值2万元。17、2013年1月21日,被告人班如伟伙同赵南、张启胜、张鹏来到河东区九曲办事处褚庄小区褚某龙家中盗窃40寸液晶电视机一台、组装电脑一台、索尼相机一部,涉案价值9400元。18、2012年12月14日,被告人班如伟伙同赵南、张启胜、张鹏来到临沂市罗庄区册山办事处山前小区姜某全家中盗窃42寸创维液晶电视机一台、联想牌台式电脑一台,涉案价值7800元。19、2012年12月20日,被告人班如伟伙同赵南、张启胜、张鹏来到罗庄区册山办事处花园小区车某家盗窃台式电脑一台,涉案价值2400元。20、2013年1月13日,被告人班如伟伙同赵南、张启胜、张鹏来到罗庄区册山办事处后村小区颜某茹家中盗窃39寸液晶电视机一台,涉案价值3200元。21、2012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班如伟伙同张启胜、邹兵来到临沭县玉华亭小区盗窃邱某停放在此处的红色海王星踏板摩托车一辆,涉案价值3000元。22、2012年夏的一天,被告人班如伟伙同张启胜、邹兵来到临沭县馨顺家园小区西楼东单元楼前,盗窃卢某敏停放在此处的红色捷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涉案价值2000元。23、2012年秋的一天,被告人班如伟伙同张启胜、邹兵、赵南来到临沭县史丹利集团西门停车区盗窃邢某董停在此处的红色钻豹摩托车一辆,涉案价值6000元。24、2012年9月17日,被告人班如伟伙同赵南、张启胜、邹兵来到临沭县店头镇新圩子社区盗窃李某生的豪爵牌110型弯梁摩托车一辆,涉案价值2200元。25、2012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班如伟伙同赵南、张启胜、赵云喜来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冠亚星城4B-1座楼前盗窃张某明放在此处的海王星踏板摩托车一辆,涉案价值1000元。26、2012年秋的一天,被告人班如伟伙同张启胜、邹兵来到临沭县金都小区12号楼6单元楼前,盗窃徐某林停放在此处的红色钻豹125型摩托车,涉案价值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班如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韩某梅、解某锦、金某发等人的陈述,同案人张鹏、张启胜、赵南、邹兵的供述,指认笔录,本院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班如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交叉结伙,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班如伟在与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始终处于积极实行犯的位置,各人的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次,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提出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被告人班如伟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班如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王兴成人民陪审员  付崇玉人民陪审员  刘 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真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