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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民初字第00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敏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支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初字第00183-2号原告徐敏,居民。委托代理人葛素彤,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支行,住所地响水县城黄海路59号。负责人田承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严爱斌、陈广信,江苏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顾祥花,居民。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敏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支行、第三人顾祥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敏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敏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360元,减半收取30680元,由原告徐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东代理审判员  曹荣代理审判员  严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