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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4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青岛市四方区凯利通汽车租赁行、肖锴与夏青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四方区凯利通汽车租赁行,肖锴,夏青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742号原告青岛市四方区凯利通汽车租赁行原告肖锴被告夏青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市四方区凯利通汽车租赁行、肖锴与被告夏青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市四方区凯利通汽车租赁行、原告肖锴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招 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明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