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商终字第19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海宁东威电子有限公司与浙江佰迅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19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佰迅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跃。委托代理人:陈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宁东威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利红。委托代理人:郑建宏。委托代理人:刘国梁。上诉人浙江佰迅工贸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海宁东威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5)金武商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期间,因上诉人浙江佰迅工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佰迅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448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浙江佰迅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玉强代理审判员 李 茜代理审判员 谭雪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金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