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相执字第26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与宋爱国、吴凤月、陈长政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宋爱国,吴凤月,马伟标,陈长政,陈英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相执字第26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负责人陆银海,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小梅,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匡泉生,江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宋爱国。被执行人吴凤月。被执行人马伟标。被执行人陈长政。被执行人陈英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与宋爱国、吴凤月、马伟标、陈英娟、陈长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的(2014)相商初字第0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上述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79614.85元。本院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执行书后,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义务。执行中,上述被执行人均未在本院传票确定的时间到庭。本院现已查封被执行人宋爱国所有的位于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相城大道1680号3幢2122室的房屋、马伟标所有的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未来路1号5幢329室的房屋、马伟标所有的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开泰路1586号祥泰花苑9幢601室的房屋,但上述房屋均已设有案外人大额抵押权,暂时无法变现处置,申请人亦不主张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本院又经本市相关金融机构、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亦未查获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查,上述五被执行人在我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存在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均未有效执结,本院目前无法查知上述被执行人的具体所在地。2015年6月本院执行人员前往上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浙江省宁海县、浙江省天台县调查其财产状况,均未查获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并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民事判书确认的还款义务,但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法找到,本院未查获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确认,亦同意人民法院对本案终结执行,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可予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之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并应同时提供原执行依据、终结执行裁定书、重新执行申请书、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材料。在本院告知申请人的风险责任和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应予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商初字第0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倪建达代理执行员 路宽成执 行 员 吴 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宁春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