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二初字第58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金根与郑州莱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根,郑州莱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5884号原告金根,男,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郑州莱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张叶善。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根诉被告郑州莱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