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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终字第2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汪东丽与被上诉人陈光辉、原审被告汪军民、李玉娥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终字第2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东丽,女,汉族,生于1993年5月4日,住商水县。委托代理人汪东涛,男,汉族,1991年11月6日,系汪东丽的哥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光辉,男,汉族,生于1993年12月12日,住商水县。委托代理人陈四清,男,汉族,1965年10月20日出生,系陈光辉之父。原审被告汪军民,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13日,住商水县。原审被告李玉娥,女,汉族,生于1963年1月23日,住商水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汪东丽与被上诉人陈光辉、原审被告汪军民、李玉娥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汪东丽、被上诉人陈光辉于2015年10月14日以双方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回上诉、起诉。汪东丽、陈光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商水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陈光辉撤回起诉、汪东丽撤回上诉。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陈光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汪东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新章审判员  曹春萍审判员  金 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永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