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民初字第2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林素珍诉被告吴胜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素珍,吴胜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2152号原告林素珍,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林光成,邻水县鼎屏镇旭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胜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文学,重庆普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素珍诉被告吴胜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素珍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素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交纳2150元,由原告林素珍负担。审判员 吴小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