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庆西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翟浩文于穆东元、穆鹏程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浩文,穆东元,穆鹏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西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翟浩文。被执行人穆东元。被执行人穆鹏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浩文与被执行人穆东元、穆鹏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穆东元、穆鹏臣归还原告翟浩文借款150万元,并承担2014年10月11日至归款之日的利息(月利率为2.0%)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穆东元、穆鹏臣负担。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穆东元、穆鹏臣涉嫌犯罪,本院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翟浩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庆西执字第2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张 超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尚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