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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行执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乐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杨彪、刘玉英计生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彪,刘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乐行执字第108-2号申请人乐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人周曰强,局长。被执行人杨彪,男,1984年9月30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刘玉英,女,1982年12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受理申请人乐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杨彪、刘玉英为计生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卫东审判员  王新晖审判员  周国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