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行执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乐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杨彪、刘玉英计生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彪,刘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乐行执字第108-2号申请人乐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人周曰强,局长。被执行人杨彪,男,1984年9月30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刘玉英,女,1982年12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受理申请人乐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杨彪、刘玉英为计生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卫东审判员 王新晖审判员 周国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