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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曾声生与於冬青、徐招德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声生,於冬青,徐招德,王招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2431号申请执行人:曾声生。被执行人:於冬青。被执行人:徐招德。被执行人:王招冬。原告曾声生与被告於冬青、徐招德、王招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台黄商初字第25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曾声生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於冬青、徐招德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70元;被执行人王招冬负连带责任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於冬青、徐招德、王招冬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於冬青、徐招德、王招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9月7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向本院提供。2015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曾声生与被执行人於冬青、王招冬自行达成和解分期支付协议,并支付执行费人民币2934元。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执行和解协议,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失信决定书及程序终结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於冬青、徐招德、王招冬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声生与被执行人於冬青、王招冬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曾声生自愿书面向本院申请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243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於冬青、徐招德、王招冬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被执行人於冬青、徐招德、王招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尤高云执 行 员 王亚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池俊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