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长寿区邻封镇焦家明文机砖厂与重庆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郝兰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区邻封镇焦家明文机砖厂,郝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0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双凤路128号1幢1-4号,组织机构代码不祥。法定代表人:陈冬梅,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长寿区邻封镇焦家明文机砖厂,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邻封镇焦家街上。经营者:向寿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兰。上诉人重庆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5)长法民管异初字第000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其住所地为重庆市渝北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签订的《烧结页岩砖产品购销合同》第九条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据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合法有效,本案甲方住所地为重庆市长寿区,故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代理审判员 刘 虹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