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荣武申请执行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362号申请执人刘荣武,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张明,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船山民初字第31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被执行人张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明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明在西南油田公司矿服务住房和公积金管理中心较难的住房公积金9万元强制提取到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其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