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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东法执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宇涵与李鑫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宇涵,李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734号申请执行人李宇涵,女���2010年12月11日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邱艳春,女,1987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鑫,男,1987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李宇涵申请执行李鑫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宇涵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2)鸡东民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4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4400元的义务,该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承担交纳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2)鸡东民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