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鄢民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党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鄢民初字第1247号原告党某,女。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于2015年10月15日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党某负担。审判员 吴湘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