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0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蔡锡雄与彭文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锡雄,彭文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0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锡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文斌。上诉人蔡锡雄因与被上诉人彭文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2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房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属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辖区,本案应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