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京山屈民一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屈民一初字第00101号原告杨某,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屈家岭管理区何集分场街道西区064。被告陈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农场支行客户部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正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庆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