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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京山屈民一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屈民一初字第00101号原告杨某,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屈家岭管理区何集分场街道西区064。被告陈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农场支行客户部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正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庆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