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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079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闻×与杨×1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杨×1,周×,杨×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07944号原告闻×,女,1979年8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孟凡利,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1,男,1952年3月28日出生。被告周×,女,1951年4月2日出生。被告杨×2,女,2002年3月26日出生。被告兼被告杨×2法定代理人杨×3(杨×2之父),1978年8月25日出生。原告闻×诉被告杨×1、周×、杨×3、杨×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于本案中要求析产分得北京市顺义区××花园×号楼×层×单元×室房屋中其因安置补助面积所应获得的折价款1188000。经本院释明,原告坚持不在本案中一并分割被拆迁范围内宅基地面积为505.05平方米,被拆迁家庭人口为周×、杨×1、闻×、杨×3、杨×2的《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助协议书》中的拆迁补助款950815元,且原告明确仅在本案中不主张分割,不是放弃分割补助款的权利。因涉诉房屋系被告用拆迁安置补助款购买。双方纠纷诉争实质是对拆迁安置补助的共有利益存在纠纷。拆迁安置补助费及回迁安置房,均为对被拆迁土地上房屋和附属物的补助,只是补助形式不同。在双方对拆迁安置补助费亦存在纠纷,且原告坚持只对房屋析产的前提下,不宜单独审理本案诉争纠纷。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闻×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竞隆人民陪审员  王桂华人民陪审员  宗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默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