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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保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广东裕桥担保有限公司与武汉银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裕桥担保有限公司,武汉银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530号提请人武汉仲裁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67号。申请人广东裕桥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软件园区建中路603号。法定代表人沈田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宇(一般代理),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娅婷(一般代理),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银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木兰湖5栋、6栋1层。法定代表人王沛霖,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1号8楼。法定代表人谭喜民,主任。提请人武汉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广东裕桥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银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合同争议一案中,根据申请人广东裕桥担保有限公司请求保全的申请,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交(2015)武仲保字第0000941号函:提请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银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银行存款人民币5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广东裕桥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人武汉市迅速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注册资金为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裕桥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银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银行存款人民币5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丹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