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与修立夏、刘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修立夏,刘宁,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5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被执行人修立夏。被执行人刘宁。被执行人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与被执行人修立夏、刘宁、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27日审结。该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依据(2013)南商初字第701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与被执行人修立夏、刘宁、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长 李 光审判员 许 毅审判员 李志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