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传华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279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金延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传华,男,生于1963年4月2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孙锐,女,生于1974年12月23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史朋飞,男,生于1969年12月13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冯传珍,女,生于1971年4月1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李飞,男,生于1975年12月6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刘帅,男,生于1989年4月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孔维山,男,生于1972年9月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刘萍,女,生于1976年2月28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山东美驰车桥有限公司,住址济南市齐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传华。被执行人济南金泰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住址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史朋飞。被执行人济南仕林纸业有限公司,住址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李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传华、孙锐、史朋飞、冯传珍、李飞、刘帅、孔维山、刘萍、山东美驰车桥有限公司、济南金泰伟业工贸有限公司、济南仕林纸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但逾期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1279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昌阳审判员 郝晓波审判员 曹立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