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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申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山西运城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连占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占宾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申字第6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空港新区机场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孙振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运平,山西弘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连占宾。委托代理人:高国喜,运城市盐湖区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城汽运公司)与被申请人连占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运中民终字第894号民事判决,己发生法律效力。运城汽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运城汽运公司申请再审的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对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国平审判员  郭民贞审判员  任君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 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