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7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郑州市二七区鸿源钢管扣件租赁站与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794号原告郑州市二七区鸿源钢管扣件租赁站。负责人王金山,男,汉族,1977年10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国庆、张伟杰,河南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二七区鸿源钢管扣件租赁站与被告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二七区鸿源钢管扣件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二七区鸿源钢管扣件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9元减半收取1984.5元,由原告郑州市二七区鸿源钢管扣件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张彦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瑞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