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2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雪松与占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松,占建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2275号原告:张雪松,男,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告:占建武,男,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东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松诉被告占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雪松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张雪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雪松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