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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2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雪松与占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松,占建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2275号原告:张雪松,男,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告:占建武,男,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东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松诉被告占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雪松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张雪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雪松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睿 来源:百度“”